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人员队伍的制度保障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7-02-2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面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中央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和统领,制定的首部针对高校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办法》对于进一步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要求,建设善于办学治校的高素质领导班子,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件中蕴含了不少新理念新要求新举措,需要高校领导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有效贯彻。

    突出政治要求,将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贯穿始终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向要同我国发展的现实目标和未来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高校领导人员是办学治校的核心力量,对于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保证高校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具有突出的引领作用。

    《办法》始终高举旗帜,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总,从资格条件、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监督约束等方面,一以贯之强调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高校领导人员必须懂政治、讲政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风浪考验,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强调党委书记要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要求;强调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办法》把对于高校领导人员应当首先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的要求做了进一步具体明晰的规定,对于推动高校领导人员队伍始终坚持“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扎根中国、融通中外,立足时代、面向未来,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和保证作用。

    资格条件门槛更加清晰 考核评价机制更具实效性

    任职资格条件设置决定了高校领导人员的入口门槛,是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依据,直接关系到领导人员的基本能力、素质和水平。《办法》既着眼于高校政治属性强的特点,强调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又基于高校办学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突出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强调“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对领导人员的选拔路径做出了限定,尤其是注重领导人员是否具备在教学科研一线的工作和管理经历。要求高校领导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具有做好高校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同时《办法》还对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都着重突出了高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所承担的特殊重要责任,体现了高校领导人员应当成为一名教育家而与党政机关干部有所不同的素质要求,凸显了其专业化、学术性的鲜明特征。

    在选拔任用上,既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程序,又着力拓展选人用人视野和途径。强调可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区分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聘任制和多样化选拔方式的实施,有利于突出特色,放在全球视野中不拘一格地将优秀人才吸引到高校领导岗位上来,同时也有利于构建能上能下的选拔任用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高校作为教学科研单位,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周期比较长,考核评价机制应当有利于促进高校领导人员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到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中去。《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明确提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的问题意识和目标导向,推动领导班子和成员兼顾当前和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下力气、出重拳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瓶颈问题,也为开展更加科学的考核评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考核评价上,《办法》提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强调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实行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等,进一步确保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避免重业务、轻党建的错误倾向。《办法》中的这些规定,正是针对了现在高校领导人员考评中存在的考核周期不尽合理、考核方法比较简单、“一岗双责”考核目标不够明确等存在问题所提出的对症良方。

    “收”“放”有度,坚持既从严管理又爱护激励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领导人员队伍必须要加强监督。《办法》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监督约束上强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充分认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证清正廉洁,带动和引领风清气正的校园良好氛围。强调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别是加大对高校工作中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招生录取、职称职务评聘、基建项目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强调进一步发挥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监督作用,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加强党务公开、促进校务公开。实行任职承诺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了不能作为考察对象或应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负面清单”,进一步推进了“能下”的机制。

    同时,结合高校“双肩挑”“换肩挑”干部比例较大的特点,《办法》在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上,围绕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强调保障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任、绩效分配工作、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学校领导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高等学校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着力为领导人员卸包袱、添动力,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在日常管理上对出国、兼职等按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化管理政策。特别是提出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考虑到很多高校领导人员都是学者出身,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尽心尽力,一定程度上“休眠了武功”,因此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要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让他们在学校领导岗位上更能全身心投入,消除后顾之忧。

    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综合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办法》虽然已经充分考虑了高校特点,对领导人员的“进、管、出”做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规定,但依然在诸多方面未做严格定量的规定。比如,没有规定具体的任期目标内容和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而是提出要根据高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避免简单“一刀切”。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出接口,也为高校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留有空间。

    高校党委要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以《办法》为依据,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使各项要求能落到实处,做到不虚、不空、不偏,推动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要用好办学的自主权,相应制定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既确保“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重要指导思想有效落实到基层,又能结合二级单位实际出台更加贴近实际的政策举措,更好激活内部选人用人机制,为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作者陈旭 系清华大学党委书记)